一、任務來源
2011年7月8日,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中國林產工業協會聯合發布了協會標準——《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并以此為標準引領本行業內一批知名企業先后編制和發布各自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以下簡稱CSR),至今已是第七個年頭。
標準修訂工作在2017年2月提出,并于當月被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立項,項目名稱為《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南》。本標準項目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提出,標準修訂增加了中國林產工業協會CSR編制小組,即北京綠奧諾建筑板材有限公司。
二、編制目的和意義
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已日益成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深化履行社會責任、積極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載體和渠道,這對于企業充分闡釋社會責任理念,展現社會責任形象,體現社會責任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全面推進,編制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也成為一種趨勢。
我國的林產工業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目前我國是最大木材、鋸材進口國,也是最大林產品出口國。貿易量的擴大,同時也帶來了貿易壁壘的急劇增多,國際上對我國木材原料進口合法性的職責日漸增多,負責任采購在林產工業行業的呼聲越來越高。
為提升我國林產工業企業的社會責任,規范企業在遵紀守法、倫理道德、安全、健康、環境等方面的職責、明確企業因氣候變化帶來的在環境保護、低碳生產、節能減排等方面的義務;引導社會從善和我國林產工業企業的健康發展,遵守中國消費者協會頒發的《良好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責任導則》。同時為有效指導我國林產工業企業編寫社會責任報告,規范社會責任報告格式與內容,引導我國林產工業企業編寫具有行業特色的社會責任報告,特制訂本《指南》。
三、編制過程
2017年2月16日,舉行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推介會,并于會議上一致同意修訂協會標準《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并委托協會CSR編制小組對現有標準根據歷年CSR編制經驗,并結合國內外最新的研究成果進行標準的修訂。
2017年2月17日至5月15日,在編寫2017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同時,一方面征求行業內大企業意見,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檢驗和效驗,對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和改進。
2017年5月15日,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起草規則和格式要求,標準制訂工作小組最終確定《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團體標準(報批稿)。
四、編制原則
1. 規范化原則
依據國家標準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 、GB/T 20000-2003《標準化工作指南》的規定,規范標準格式。
2. 相一致原則
在本標準中由于涉及到的社會責任指標體系,為了與同期已經頒布和國際通用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并兼顧林產企業的企業特點,在草案中采用了這些相關機構的研究成果和指標體系。比如,采用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的研究成果,對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標體系體系進行采用或修改后采用。
3. 參考國外先進標準原則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世界各個國家或組織中都有涉及。草案在參考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及其它文件標準的同時,還重點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和林產工業企業的特殊情況,并考慮到時下比較熱門的碳排放等方面。
4. 符合實際應用情況原則
我國林產工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整體尚處于初級階段,企業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另一方面,我國企業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中缺乏可供借鑒和參考的指導手冊,雖然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制訂了 G3 標準,但與我國基本國情和企業發展階段有較大差異,難以有效指導我國企業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有鑒于此,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在2011年7月發布了本指南,并從2011年起,每年引領行業領頭企業編制和發布企業自己的社會責任報告。多年以來,總結了一定的經驗,為推動我國企業深化履行社會責任、改善社會責任報告發布質量和效果,需要根據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修訂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
五、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本標準包括6部分和2個附錄。
1. 本標準第1部分規定了標準應用范圍。主要對具有一定規模和社會責任的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指導。
2.本標準第2部分規定了規范性引用文件,重點參考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編制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CASS-CSR 2.0)》的指標體系。
3.本標準第3部分規定了各種術語及其定義,其中列舉了標準中所涉及的名詞和專有術語。
4.本標準第4部分規定了報告編制的基本原則。分為關鍵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利益相關方參與原則、平衡性原則、真實性原則、可比性原則六個基本原則,并對各個原則進行了一定的展開解釋。
5.本標準第5部分規定了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框架。這部分內容以現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編制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CASS-CSR 2.0)》為依據,結合我國林產工業的行業特點對林產工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指標體系進行詳細說明。
6. 本標準第6部分對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寫、發布及其最終解釋權進行了進一步的描述,本標準僅對監督檢查時的抽樣和判定做出規定,且賦予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對本團體標準的最終解釋權。
7.附錄A采用社科院的研究成果對報告的議題進行梳理,對報告信息進行分類,并以表格形式給出了指標體系的詳細內容。
8.附錄B給出了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及其它文件,為企業提供持續深入開展社會責任活動提供理論依據。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編制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CASS-CSR 2.0)》,并結合林業企業自身特點做出了一定調整,以確保本標準與國際及發達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七、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與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是協調的,不存在任何抵觸現象。
八、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的范疇,所以建議作為推薦性團體標準進行發布。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團體標準《中國林產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起草小組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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